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
(经2017年7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安交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为本科生学籍与学士学位授予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报学校批准;新生入学3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时间为期满当年六月底前),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常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和校园卡在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请假以两周为限。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逾期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条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等级 |
优+ |
优 |
优- |
良+ |
良 |
良- |
中+ |
中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F |
百分制参考标准 |
95≤ 成绩 ≤100 |
90≤ 成绩 <95 |
85≤ 成绩 <90 |
81≤ 成绩 <85 |
78≤ 成绩 <81 |
75≤ 成绩 <78 |
72≤ 成绩 <75 |
68≤ 成绩 <72 |
64≤ 成绩 <68 |
60≤ 成绩 <64 |
成绩 <60 |
绩点 |
4.3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3 |
0 |
采用学分绩或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
学分绩=∑(课程成绩×学分)÷∑学分
GPA=
(采用二等级制记载的课程成绩不参与学分绩和GPA计算)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包括过程考核(含平时成绩、阶段测试、实验等)和期末考试环节。过程考核占课程成绩比例不低于30%,不高于70%。各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或课程小组制定,在教学任务落实时予以明确,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二条 体育课成绩评定按体育成绩评定有关规定执行。体弱学生暂时不能上体育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体育中心审批同意后,可转入保健班上课。
第十三条 自修。前一学期学分绩在80分以上的学生,可申请自修当学期的课程。学生在自修课程开课学期的第一周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批准后自修,但必须按照该课程的完整考核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实践环节及体育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国防教育课、基础通识类核心课和基础通识类选修课不予自修。每学期自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第十四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按学校辅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补考与重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可选择补考或重修。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每门课程补考限一次,重修不限制次数。
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第七、第八学期(五年制第九、第十学期)的课程成绩不及格且无法重修的,可于毕业前补考,累计不超过两次。因调整培养方案而无法重修的,补考累计不超过两次。
学生参加补考应办理手续,在不及格课程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并做补考标记。未参加不及格课程补考或补考不合格者应重修。
学生参加重修应办理手续,随选择的授课班级上课及考核,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或课程小组制定,重修成绩做重修标记。
未办理补考、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的,应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成绩档案中记录“零分”,并标注“缺考”。请假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无故旷课超过6学时(迟到两次折合1学时)者,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1/3以上者,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档案中记录“零分”,并标注“缺考”。缺考的课程应重修。
学生因考试冲突或患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予以缓考。学生因代表学校参加科技竞赛、体育比赛等活动或参加学校选拔的交流项目无法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由活动组织部门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缓考,成绩档案中记录“缓考”。缓考者应在课程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在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时间内参加考试。缓考成绩按该课程原成绩评定办法评定,视作该课程的首次考试成绩。补考的课程不予缓考。
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载为“零分”,并标注“作弊”。作弊的课程应重修。
第四章 专业选择、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在大类内进行主修专业选择。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专业选择及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能力培养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因病经学校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1/3的;
(二)在一学期内因创业或其他事由不能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1/3的;
(三)因精神障碍或心理问题不能坚持学习,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休学,或学校指定的医院精神专科或机构认定须休学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所在学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应经学校医院审查),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学生因创业休学,应经学校就业创业指导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以一学期为期(不足一学期按一学期计)。经学校批准,因创业可连续休学三学年,因其他原因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生休学起讫时间以学校教务处核定为准。
(二)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休学学生不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在一学期内参加跨校交流项目,时间超过该学期1/3的,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应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由学校医院审查。因精神障碍或心理问题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医院审查后到学校指定精神专科医院复查。
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在原专业大类(专业)学习。休学学生复学时学籍编入下一年级,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可申请学籍编入原年级或下一年级,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第六章 退学警告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警告:
(一)学满一学年,取得所在专业大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累计低于24学分 ;
(二)学满二学年,取得所在专业大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累计低于54学分;
(三)学满三学年,取得所在专业大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累计低于80学分;
(四)学满四学年,取得所在专业大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累计低于104学分。
退学警告期为一学年。
学满学年的计算不包括退学警告的一学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退学警告期间,修读且取得所在专业大类(专业) 培
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低于15学分的;
(二)退学警告期间,修读且取得所在专业大类(专业) 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达到15学分,但在校期间取得所在专业大类(专业) 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累计低于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学年最低学分要求的;
(三)第二次出现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退学警告情形的;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
(六)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开学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时,应当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二)自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之日起,退学学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明或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取消入学资格及取消学籍学生的处理参照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和退学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自处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有申诉。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在退学后两年内重新被我校录取,本人可申请转入退学前的修读专业,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退学前已取得学分有效。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四年制专业学生在学校的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学年(截止于第六学年小学期结束时),五年制专业学生在学校的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七学年(截止于第七学年小学期结束时)。学生因创业休学可延长一学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读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四年制学生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培养方案总学分的70%,医学五年制学生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培养方案总学分(不含集中实习学分)的90%,其他五年制学生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培养方案总学分的80%,方可进入毕业年级。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满足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不含毕业设计学分)的90%,确有能力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可在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初,向学院申请提前毕业。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经学校批准提前毕业者,其学籍调整到毕业年级。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毕业年级的学生未满足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可申请随下一年级学生毕业,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因个别课程考核不合格,不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结业后两学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经批准后,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每门课程仅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或逾期未申请补考者,不得再申请补考。学生经过补考,满足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毕业规定,准予毕业,并持结业证书随当年应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位,授予学位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在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习期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且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都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士学位,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结业的;
(二)未满足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毕业条件规定的外语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学校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五条自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西交教〔2015〕87号)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继续适用于2015级(含)以前的在校学生,其他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西安交通大学医学类五年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西交教〔2008〕70号)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继续适用于2015级(含)以前的在校学生,其他条款废止。